勞務派遣工的試用期由誰設定?
2016-12-0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務派遣工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可以依法設立試用期。根據法律規定,勞務派遣是一種特殊的用工形式,法律沒有對勞務派遣如何設定試用期作出直接規定,但是,鑒于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是一種勞動合同關系,所以只能在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之間適用勞動合同法,即勞務派遣單位(根據勞動合同法第58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為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設定試用期,而用工單位與勞務派遣工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無權給派遣工設定試用期。
相關法律可參考: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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