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證明自己在公司工作過?
很多人進了一家公司上班,從來就沒簽過勞動合同,雖然知道公司的做法是違法的,但出于保住飯碗的需要,還是會忍氣吞聲裝作什么都不知道,直到有一天被公司無故辭退,與公司發生了糾紛。于是問題來了,需要證明自己在公司工作過,怎么證明呢?
其勞動者注意收集和保存能夠證明與單位存在勞動關系的證據,就可以避免在發生勞動糾紛時陷入被動局面。以下是證明自己在公司工作過的五個方法:
(一)入職時要求簽訂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權利義務關系的最重要的法律文件。勞動合同的簽訂,可以在勞動爭議過程中有效維護勞動者的權益,故而在入職時勞動者務必要求和單位簽訂勞動合同。
(二)在公司規章允許情況下,盡量保留能證明提供勞動的材料原件。在用人單位否認勞動關系的情況下,類似加蓋公司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簽的業務合同、申辦貸款、信用卡的工資證明、暫住證以及單位評定員工等級的證明等,都可能被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依據,所以勞動者應盡量保存這些資料原件。
第三,申請法院向有關單位、部門調查取證。為保護勞動者的訴訟權益,法律賦予當事人申請法院調查取證的權利。在目前情況下,有些社會單位是不接待公民個人調查取證的,比如各大商業銀行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等。如果用人單位為勞動者繳納了社會保險費或者委托銀行向勞動者代發工資,那么勞動者可以申請法院向這些部門調取相關的文件。社會保險繳費證明以及代發工資協議都可以視為證明勞動關系存在的有力證據。
第四,請在職期間的同事提供證人證言。證人證言的提供需要注意以下事項:首先,證人要能夠證明其本身和用人單位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其次,證人和用人單位之間不能存在勞動爭議,否則會被視為和案件有利害關系;再次,證人開庭時一定要出庭作證,單純的書面證言一般不為法院采信。
第五,申請服務客戶出具證明。在用人單位既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也沒有繳納社會保險費,工資也是現金發放,而且勞動者也沒有保留有效證據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嘗試讓接受過服務的公司客戶為自己出具證明。如果客戶是公民,則需作為證人出庭;如果是法人單位,則需要加蓋單位公章的書面證明。、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綜上所述,單位不按照規定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自建立用工關系的第二個月開始就需要支付勞動者雙倍工資。要是在這種情況下,單位辭退勞動者的話,如果是違法辭退,那么還需要支付賠償金,否則的話是不用支付辭退賠償金的。但這些的前提都是勞動者要證明自己曾在公司里工作過,所以如何證明自己曾在公司工作過是是十分關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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