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可以禁止員工兼職嗎
一些勞動者由于本職工作的工資不高,會選擇在工作時間外做兼職工作,但有很多單位是禁止單位員工另外兼職的。而從法律的規定來看,用人單位能否禁止員工兼職?接下來,為大家詳細解答這個問題。
一、用人單位能否禁止員工兼職
在兼職問題上,就我國法制來看,通常只有合理不合理的問題,而沒有合法不合法的問題。國家對于兼職并沒有明確表示可以或不可以。而法律上曾有句俗語:法無禁止即可為,只要不違背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即可。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勞動關系,而與兼職單位是勞務關系。
我國現今勞動關系實踐上認為,一般情況下員工只能有一個勞動關系,只能在一家單位辦錄用、拿工資。本職工作外的收入,那叫勞務報酬。
有了本職工作后,員工擇業的權利、工作的權利都得到了保障,與此相比,兼職就不是一項必須保障的權利,只是處于一個額外補充的地位。
所以,用人單位可以根據自己的需要與員工約定不得兼職,或者在員工手冊等規章制度中明確這一規定。需要指出的是,必須有事先的約定或規定,單位才可以禁止員工兼職,否則是沒有依據的。
二、員工與單位發生勞動爭議怎么辦
目前解決勞動爭議的機構和途徑很多。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后,雙方可以協商解決,自行處理。
勞動者也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如果沒有達成調解協議或者勞動者拒絕調解而要求仲裁的,也可以由勞動者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如果勞動者對仲裁委員會的裁決不服,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勞動爭議案件申請仲裁是必須程序,人民法院只有在當事人對仲裁結果不服時才受理訴訟。
三、企業如何防止員工在外兼職
風險防范措施:
為了防止員工在簡直給企業造成損失,企業應當做好以下方面的工作:
1、企業可以在勞動合同和規章制度中事先做出規定,將兼職作為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的行為,一經發現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正確適用法律規定,有效解決員工在外兼職的行為。
只要經用人單位提出,員工仍拒不改正其兼職行為的,則用人單位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處理時,需要企業提供可以證明該員工仍在外兼職的證據。
3、要求員工報告其就業狀況,利用知情權解決員工兼職行為
如可在企業規章制度中作如下表述:“員工在外兼職的,視作嚴重違反了企業規章制度。”如果發現員工在外兼職,但事先未向企業報告的,企業則可以此為由立即解除勞動合同。
4、通過避免利益沖突條款的約定,限制員工的兼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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