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過了不給轉正如何是好?
2017-05-02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有的單位在試用期快結束的時候解除勞動關系,有的單位一直裝糊涂試用期過了也不給轉正。許多勞動者遇到這樣的情況也只能無可奈何,今天我們就來說說試用期過了不給轉正怎么辦,希望能為大家提供一些幫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應當以書面形式訂立。合同中可以約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自勞動者實際工作之日起,用人單位就應當與其簽訂勞動合同,試用期只是勞動合同中一個特殊的階段,即雙方在試用期內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部分勞動法條款的約束,而試用期到期后,這些條款的約束力就將自動回復,而并非需要履行諸如“轉正”的手續以確認員工的身份。《勞動法》中試用期的規定已經取代了所謂臨時工轉正為正式工傳統概念。
用人單位在用工之初并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首先就違反了勞動法的規定,三個月的試用期應當包括在合同期內,而非獨立于合同期,所謂試用合格后“轉正”的做法實際是企圖規避試用期間的義務。事實上,自勞動者進入單位工作之日起,雙方就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根據上海市的相關規定,事實勞動關系下是不存在試用期的,因此,如果試用期內工資低于相同崗位其他職工的工資,則應補足差額。
綜上所述,勞動者完全可以依據勞動法的規定,要求單位補簽勞動合同,并相應支付勞動報酬,對于不愿依法履行勞動義務的用人單位,勞動者還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或申請勞動爭議仲裁,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
試用期間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約定好的,雙方簽字生效后就具有法律效力。如果試用期過了單位仍不給勞動者轉正的話,勞動者可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一定要勇敢的站出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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