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維權有哪些途徑?
在南方沿海城市,有許多外出打工的勞動者,相對于用人單位,他們屬于弱勢全體,周末、夜晚加班沒有補償,工資被克扣等權益受損的情況也不時會發生。勞動者付出勞動,當然有權獲取相應的報酬,用人單位惡意損害其合法權益時更需要通過各類途徑彌補損失。那么,勞動維權的途徑包括哪些呢?
一、維權途徑之一: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后,勞動者可與用人單位自行協商,達成新的協議或者有過錯的一方改正錯誤,消除爭議。
二、維權途徑之二:調解
發生勞動爭議后,勞動者可以向本單位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請求調解。調解申請,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提出。
三、維權途徑之三:仲裁
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勞動者申請勞動爭議仲裁,應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勞動爭議范圍包括:因企業開除、除名、辭退職工和職工辭職、自動離職發生的爭議;因執行國家有關工資、保險、福利、培訓、勞動保護規定發生的爭議;因履行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因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等。
四、維權途徑之四: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但需注意,未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仲裁的勞動爭議案件,法院不予受理。
五、維權途徑之五:監察舉報投訴
《勞動法》第85條規定,“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勞動行政部門依法對用人單位遵守勞動法律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制止,并責令改正。”第88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個人對于違反勞動法律、法規的行為有權檢舉和控告。”據此,勞動者發現自己的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應及時向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舉報。
六、維權途徑之六:信訪
勞動者在勞動權益受到侵害時,還可以通過信訪的方式,向各級工會、婦聯以及政府信訪部門反映。
綜上所述,勞動者進行勞動維權的途徑包括哪些呢?勞動糾紛在我國屬于一種特殊類型的糾紛,勞動者除了可以與用人單位進行協商、調解之外,還可以請求勞動爭議仲裁委會進行仲裁,對仲裁結果不服的,勞動者可以提起訴訟。除此之外,勞動者可以進行監察舉報投訴或者信訪,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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