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滿一年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發;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發;但低于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的,按最低標準計發。2009年起生產或流產的生育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最低標準按2892元計發。
從業婦女生產或流產當月繳納城鎮養老保險費累計不滿一年的,或者雖然滿一年但所在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規定的最低標準的,其生育生活津貼按最低標準計發。
以上案例中戴某所在公司申報的上年度企業職工月平均工資為5500元,社保支付給戴某的生育生活津貼基數為5500元并無不妥,社保支付的生育生活津貼=基數÷30×產假和晚育假天數,她的生育生活津貼總額=5500÷30×128=23467元。
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變動工作單位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貼按照其生產或流產前12個月內所工作的各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計發。具體來講,就是先用女職工前12個月內不同工作單位上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其所工作的月份數,然后加總后除以12個月得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加權平均數。前12個月中有失業者未繳費的,失業的月份單位繳費基數按“0”處理。
舉例說明:某女職工在生產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分別在A公司工作6個月、B公司工作3個月、C公司3個月,A公司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4000元、B公司6000元、C公司10000元,她一個月的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4000元×6+6000元×3+10000元×3)/12=6000元。
【問題二】生育生活津貼單位如何“補差”?
為了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規定,《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社會保險法〉調整本市現行有關生育保險政策的通知》(滬府發〔2011〕35號)規定:自2011年7月1日起,從業婦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貼標準,為本人生產或者流產當月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從業婦女生產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高出部分由用人單位補差。
上海生育生活津貼計發基數調整后,廣大低收入生育婦女產假待遇增加,但是部分高收入生育婦女因產前工資高于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產假待遇較產前有所降低,部分女職工對此反映比較強烈。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實施《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調整本市女職工生育保險待遇有關規定的通知(滬府發〔2013〕5號)規定,2011年7月1日以后生育或者流產的女職工,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由其生育或者流產時所在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上海“補差”規定有三個要點。第一個要點是就高不就低。按照就高的原則,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補足到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如果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還高于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再補足到個人的產假前工資標準。
第二個要點是差額單位補。按照新規定,低收入職工產假待遇有提高,高收入職工產假待遇不降低。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本人產假前工資標準的,差額部分全部由用人單位予以補差;或者已計發的生育生活津貼低于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差額部分也全部由用人單位予以補差。
第三個要點是工資平均算。這里要特別注意:“產假前工資標準”是指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包括不同用人單位發放的工資性收入。前面案例中戴某產假前工資標準不是勞動合同約定工資30000元,而是本人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2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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