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根據本市規定,戴某生育津貼每月5500元,低于本人生育前12個月內的平均工資性收入25000元,每月差額部分19500元,應由用人單位補足。單位應補給她的生育生活津貼差額總額=19500÷30×128=83200元。
【問題三】生育生活津貼是否計入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
職工當年個人社會保險繳費基數按其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性收入確定。個人繳費基數的上限和下限,根據本市公布的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和60%相應確定,其數值根據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算,按四舍五入原則先進到角再進到元。首次參加工作和變動工作單位的繳費個人,應按新進單位首月全月工資性收入確定月繳費基數。
《上海城鎮生育保險辦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處理意見通知[滬勞保福發(2002)18號]規定,“從業的生育婦女在領取生育生活津貼期間,所在單位和個人仍應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單位在確定個人下一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應將生育婦女按規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貼和享受生育生活津貼的期限剔除計算。”但是需注意,用人單位在申報上年度單位職工平均工資性收入時,應把單位“補差”部分統計在內。
舉例說明:某職工2014中有4個月是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單位在確定個人2015年度月繳費基數時,按剔除這4個月后的另外8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問題四】生育生活津貼是否計入解除終止經濟補償基數?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這“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就是經濟補償的基數。所謂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勞動者工作不滿12個月的,按照實際工作的月數計算平均工資。
生育生活津貼是否計入經濟補償基數?國家統計局頒發的《關于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四條規定,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一)計時工資;(二)計件工資;(三)獎金;(四)津貼和補貼;(五)加班加點工資;(六)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經濟補償的月工資按照勞動者應得工資計算,包括計時工資或者計件工資以及獎金、津貼和補貼等貨幣性收入。”即未規定應將加班加點工資和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包括在內。
上海高院認為,經濟補償從性質上看系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后,為彌補勞動者損失或基于用人單位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而給予勞動者的補償,故經濟補償金應以勞動者的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為計算基數。
根據本市有關部門的政策口徑,計算經濟補償金基數時,前12個月的工資收入中,領過生育生活津貼的,領取的期限剔除計算。
舉例說明:某職工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中有4個月是領取生育生活津貼的,經濟補償基數按剔除這4個月后的另外8個月的平均工資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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