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的機構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調解委員會是時行調解工作的機構。根據《勞動法》第80條以及《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7條的規定,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1)職工代表;(2)企業代表;(3)企業工會代表。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企業領導指定;工會代表由企業工會委員會指定。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與企業領導協商確定,企業代表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1/3。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調解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協商決定。
無需注冊 快速免費咨詢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
勞動調解知識排行榜
- 01勞動爭議勞動者該如何與用人
- 02勞動糾紛調解有哪些方式?
- 03勞動調解應該去哪
- 04勞動爭議協商、調解和仲裁制
- 05勞動爭議的解決方式
- 06勞動爭議調解步驟
- 07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
- 08勞動調解時間
- 09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
- 10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的情況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