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
核心內容:我國勞動法事如何規定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的?勞動法網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了相應的法律法規,供大家查看,詳情見下文。
根據《勞動法》第十八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七條、第九條規定:
1、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三方組成。
2、代表的產生辦法為:職工代表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者職工大會)推舉產生;企業代表由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如企業的廠長(經理)指定;用人單位工會代表由用人單位工會委員會指定。
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的具體人數由職工代表大會提出并與用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如廠長、經理)協商確定,用人單位代表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1/3。
4、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用人單位,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組成由職工代表與用人單位代表協商決定。
此外,根據全國總工會1995年8月17日印發的《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第十一條的規定,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調解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
《勞動法》、《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及《工會參與勞動爭議處理試行辦法》關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設立的規定,是勞動爭議處理三方原則在調解委員會的具體體現。規定調解委員會中用人單位的人數不得超過調解委員會成員總數的1/3,女職工人數較多的單位調解委員會成員中應當有女職工代表,為調解委員會在調解工作中充分聽取群眾和勞動爭議雙方當事人的意見,切實維護女職工權益,及時、公正地解決勞動爭議,提供了組織保證。
另外,《廣東省企業勞動爭議處理實施辦法》也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作出了相關的規定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下簡稱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企業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調解委員會主任由工會代表擔任。其辦事機構設在企業工會委員會內。
沒有成立工會組織的企業,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及其組成由職工代表與企業代表協商決定。
企業調解委員會負責調解本企業發生的勞動爭議。
第十五條企業主管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需要設立調解委員會。
第十六條調解委員會組成人員以三至五人為宜。
第十七條各市、縣、市轄區應當設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各級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各級仲裁委員會向同級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各市、縣、市轄區仲裁委員會應當在鄉(鎮)設仲裁庭,作為其派出機構。
第十八條仲裁委員會組成人數必須是單數,主任由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擔任。
各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同級仲裁委員會的辦事機構,負責處理仲裁委員會的日常事務。
第十九條地級市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配備專職工作人員五至七名;縣級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應配備三名以上專職工作人員,使用行政編制,從當地行政編制總額中調劑解決。
第二十條省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設立勞動爭議處理工作指導機構,負責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市、縣、市轄區仲裁委員會及其辦事機構的工作。
上級仲裁委員會負責指導、協調、督促和檢查下級仲裁委員會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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