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解的程序和期限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無嚴格程序要求,一般包括調解準備、調解開始、實施調解、調解終止等幾個階段。當事人申請調解,應當從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30日內,以口頭或書面形式向調解委員會提出申請,并填寫《勞動爭議調解申請書》。調解委員會接到調解申請后,應征詢對方當事人意見,對方當事人不愿調解的,應做好記錄,在3日內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人。調解委員會應在4日內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請的決定,對不受理的,應向申請人說明理由。調解的步驟包括調查核實、召開調解會議、聽取陳述、公正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不成的,應做好記錄。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企業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未達成協議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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