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勞動爭議調解中,申請回避是當事人的一種權利。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組織及工作規則》(勞部發[1993]301號)第19條規定,調解委員會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當回避,當事人有權以口頭或書面形式申請,要求其回避:
(1)是勞動爭議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近親屬的;
(2)與勞動爭議有利害關系的;
(3)與勞動爭議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調解的。
調解委員會對當事人的回避申請應及時作出決定,并以口頭或書面形式通知當事人。調解委員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主任決定;調解委員會主任的回避,由調解委員會集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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