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途中反悔怎么辦
勞動糾紛發生以后是可以進行調解的,調解的過程中也可能會面臨一方后悔的情況,那么要是在勞動調解途中反悔怎么辦?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勞動調解途中反悔應當停止調解,也可以走訴訟程序。
勞動調解書生效之后就具有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調解書,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調解書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經審查屬實,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之規定,裁定不予執行:(一)裁決的事項不屬于勞動爭議仲裁范圍,或者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二)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三)仲裁員仲裁該案時,有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四)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勞動爭議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42條規定:“仲裁庭在做出裁決前,應當先行調解。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制作調解書。調解書應當寫明仲裁請求和當事人協議的結果。調解書由仲裁員簽名,加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印章,送達雙方當事人。調解書經雙方當事人簽收后,發生法律效力。調解不成或者調解書送達前,一方當事人反悔的,仲裁庭應當及時作出裁決。”該案中,勞動仲裁委是在自愿、合法的基礎上依法對雙方的工傷補助金及解除勞動關系等爭議進行調解,爭議雙方達成一致的調解協議,且仲裁調解書已送達雙方,被申請人也已按仲裁調解書履行了相關賠償義務,該仲裁調解書合法有效。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一條規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綜上所述,目前法律只授予法院在執行階段對仲裁調解書的合法性進行司法審查的權利,而未規定當事人可以通過起訴啟動法院對仲裁調解書是否合法進行審查的程序,因此,對勞動仲裁委作出的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一方當事人反悔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已經受理的,裁定駁回起訴。
在此,法官提醒,勞動仲裁裁決書與仲裁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的時間不同,在非終局裁決的情況下,雙方在收到仲裁裁決書的十五日內對裁決書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訴,起訴后,該裁決書即不發生法律效力,法院將對雙方的勞動爭議進行重新審理;若十五天內雙方均未起訴的,仲裁裁決書才發生法律效力。而仲裁調解書一經雙方簽收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勞動爭議雙方在進行仲裁調解時,應當注意這兩者的區別,仲裁調解書一旦簽收,就發生法律效力,不能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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