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是什么?
當職工和用人單位發生勞動爭議后,可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調解部門申請調解。勞動爭議調解部門受理案件后會依據當事人所提供的材料以及我國相關的法律法規做出公正的裁決的。那么,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是什么呢?
職工、用人單位一方或雙方向調解中心提出申請的勞動爭議案件的調解程序為:
1、職工或用人單位申請調解,應當提交書面申請;提交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調解員記入調解筆錄;
1、調解中心接到調解申請書后,符合受理范圍的,可以當天做出受理決定;復雜、疑難的案件,可以在三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3、經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書。調解協議書應寫明爭議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爭議事項、調解結果及其他應說明的事項,由雙方當事人簽名或蓋章。協議書經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后生效,對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協議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中心各一份)。
4、調解不成的,應作記錄,并在調解意見書上說明情況,由調解員簽名,并加蓋調解組織印章,調解意見書一式三份(爭議雙方當事人、調解中心各一份)。并應當告知當事人申請勞動仲裁。
5、調解中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當事人申請并由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6、達成調解協議后,一方當事人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法申請仲裁。因支付拖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事項達成調解協議,用人單位在協議約定期限內不履行的,勞動者可以持調解協議書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
7、調解案件結束后,調解員應制作結案報告并將案件的相關材料進行歸檔保存。
上述是我國企業勞動爭議調解的程序,當事人向勞動爭議調解部門申請調解后,調解部門是按照這個處理程序走的。調解部門調解后出具的調解協議書有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蓋章,經過調解員簽字并加蓋組織印章后生效,用人單位應該按照協議書的內容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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