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調解書有強制力嗎
發生了勞動糾紛是可以進行勞動調解的,如果調解成功之后就會有一個勞動調解書,那么勞動調解書有強制力嗎?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法院制作的調解書,仲裁調解書,雙方簽收后,即具有強制執行效力。但是,仲裁機構裁決的事項部分屬于仲裁協議的范圍,部分超過仲裁協議范圍的,對超過部分,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
基層調委會、司法所等組織、部門制作的調解書,經雙方簽字后,具有證據效力。如果一方拒不履行,需要通過訴訟來確認該調解書的效力,然后才能進入執行程。
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一方面,這是由于企業調解委員會的性質決定的。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既不是司法、仲裁機構,也不是行政機關,而是在職工代表大會領導下,專門處理企業內部勞動爭議的職工群眾組織。因此,企業勞動爭議調解與審判、仲裁活動不同,調解活動參加人不具有訴訟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調解委員會沒有對勞動爭議的強制處理權,對經調解達成的協議也沒有法律強制力保證。
另一方面,對調解協議的履行,《勞動法》第80條、《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1條都是這樣規定的:勞動爭議經調解達成協議的,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當事人雙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協議應負什么樣的法律責任,并沒有明確規定。這也說明,調解委員會的調解協議書不具有法律約束力,而是主要依靠當事人之間的承諾、信任,以及道德規范的約束,依靠雙方當事人自覺履行。因此,當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協議時,無論是另一方當事人還是調解委員會都不能強迫履行協議。
相關知識延伸閱讀:勞動爭議調解不成該怎么辦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以及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不含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的調解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種情況是,雖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又反悔的;
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結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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