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社保欠繳可以勞動調解嗎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有義務給勞動者繳納社保,勞動者也有權利要求用人單位申報繳納社保費,那么要是用人單位社保欠繳可以勞動調解嗎?接下來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這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用人單位社保欠繳可以勞動調解。
相關知識:假如遇到惡意拖欠社保怎么辦?
單位拖欠社保須交滯納金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可以要求解除合同,用人單位要做出賠償,并補繳拖欠的社保資金,還要交滯納金。這將導致企業越不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損失越大,成本越高。
單位欠繳社保將被強制扣費
對于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查詢其存款賬戶。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接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撥申請后,應及時作出劃撥社會保險費的決定,并書面通知用人單位開戶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予以劃撥。
單位延期繳費時間最長一年
用人單位賬戶余額少于應當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或者劃撥后用人單位仍未足額清償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用人單位以抵押、質押的方式提供擔保。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與用人單位簽訂抵押合同或者質押合同后,應簽訂延期繳費協議,延期繳費協議期限最長不超過一年。
如果用人單位存在經責令仍未補繳等情形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扣押、查封、拍賣用人單位財產,以拍賣所得抵繳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滯納金。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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