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調解不成怎么辦?
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我國目前的勞動爭議處理機構為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和人民法院,這是解決勞動爭議的三個渠道。但是如果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對勞動爭議調解不成怎么辦?
一、通過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
勞動法規定,在用人單位內部可以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工會代表三方組成。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所進行的調解活動是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的活動,具有群眾性和非訴性的特點。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的步驟如下:
(1)申請:指勞動爭議當事人以口頭或書面方式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提出調解的請求。
(2)受理:指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接到當事人的調解申請后,經過審查,決定接受申請的過程。受理包括三個環節:第一,審查發生爭議的事項是否屬于勞動爭議,只有屬于勞動爭議的糾紛事項才能受理;第二,通知并詢問另一方當事人是否愿意接受調解,只有雙方當事人都同意調解,調解委員會才能受理;第三,決定受理后,應及時通知當事人做好準備,并告之調解時間、地點等事宜。
(3)調查:經過深入調查研究,了解情況,掌握證據材料,弄清爭議的原委以及調解爭議的法律政策依據等。
(4)調解:調解委員會召開準備會議,統一認識,提出調解意見;找雙方當事人談話;召開調解會議。
(5)制作調解協議書:經過調解,雙方達成協議,即由調解委員會制作調解協議書。
二、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進行裁決
三、通過法院處理勞動爭議
調解委員會調解不成有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經調解委員會調解雙方當事人沒有達成調解協議;
第二種情況是,雖經調解達成協議,當事人又反悔的;
第三種情況是,調解沒有在法律規定的期間內結案的。《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10條規定:“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
根據《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6條規定,調解委員會對受理的勞動爭議調解不成以及達成協議后一方或者雙方反悔的,當事人可以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不含企業調解委員會在規定期限內的調解時間)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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