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的調解機構有哪些
雖然我國勞動爭議的調解方式包括了三種,但這其中最主要的還是要說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調解了。那么此時勞動爭議的調解機構是誰呢?
一、勞動爭議的調解機構有哪些
用人單位應當設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以便及時解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爭議,建立和諧、良好的勞動關系,但用人單位不是必須設立。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組成,《勞動法》規定: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具體規定,應由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推舉的職工代表、廠長或經理指定的企業代表、企業工會指定的企業工會代表三方組成。因此,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為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的,工會代表主持的,調解該用人單位內部勞動爭議的群眾性組織。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及時依法調解該用人單位內發生的勞動爭議;檢查、督促爭議雙方當事人履行達成的調解協議;對勞動者進行勞動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做好勞動爭議的預防工作。
二、勞動爭議如何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以下幾個原則:
1、自愿原則。即調解勞動爭議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原則。自愿是調解的前提,當事人任何一方不愿調解,調解就無法進行,自愿是調解達成協議的必要條件,當事人不自愿就無法達成調解協議。自愿原則包括了申請調解必須雙方自愿、調解協議的達成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調解協議的履行必須雙方當事人自愿,故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必須遵守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原則,對任何一方都不得強迫。
2、依法調解的原則。即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必須按照國家的法律、法規的規定調解勞動爭議。依法調解要求判斷勞動爭議的是非、責任要依法,調解勞動爭議的程序要合法,達成的調解協議內容要合法,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
3、平等協商的原則。即調解勞動爭議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進行說服,促使雙方自愿達成協議,調解委員會也不能包辦代替擬出調解協議強迫雙方接受,而必須進行平等的、民主協商,使雙方當事人自愿地達成合作的調解協議,也保障調解協議的自覺履行,從而真正解決勞動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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