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簽勞動合同能否進行勞動調解
勞動爭議調解是指在企業與員工之間,由于社會保險、薪資、福利待遇、勞動關系等發生爭議時,由第三方(例如專業性的人才機構、爭議調解中心等)進行的和解性咨詢,通過勞動爭議調解達到法律咨詢、和解方式等的說明。
很多用人單位為了逃避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的責任,選擇不與勞動者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其實無論是否簽訂書面勞動合同,都應該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
沒有簽勞動合同怎可以先證明自己與公司存在勞動關系,再進行調解。
在勞動爭議糾紛過程中,勞動關系是基礎,沒有了勞動關系,也就無法談及勞動報酬、加班工資、工傷待遇等問題的勞動糾紛訴訟。勞動者一定不能忽視了這點。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5月25日頒布的《關于確定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中第一條與第二條比較明確具體地羅列出確認勞動關系的方法。
第一條: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系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于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第二條: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四)考勤記錄。(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為了搜集證明勞動關系的一些證據。《通知》雖然比較具體地闡述了哪些憑證可以作為證據,但在現實中,部分用人單位為了規避風險,故意不制作相應的憑證或根本不讓勞動者有機會得到相應的憑證,讓勞動者搜集證據時很難入手。所以,本報政策咨詢臺也想給勞動者一些建議,不妨通過以下幾種方式來印證或者直接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一、用人單位其他勞動者的證言。二、單位開的證明。三、一些針對單位負責人或法人代表的錄音錄像。但特別注意,在錄音錄像時不能違反國家強制性法律規定。四、用人單位打的一些白條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在發生勞動爭議前簽的一些協議。五、工作過的相關依據。在生產過程中,應當會產生工作憑證或依據,如送貨單、報表、銷售憑證等等。這些工作憑證或依據一般都是勞動者能夠直接接觸到的,并且能夠間接反映勞動者工作情況。
所以,勞動者在沒簽書面勞動合同時候,平時應當多留個心眼,注意搜集保留相應的證據,以備今后在勞動爭議糾紛過程中確認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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