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業病病人待遇有哪些呢?
核心內容:職業病病人待遇有哪些?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下文勞動法律網小編已經為大家整理了職業病病人的待遇,僅供參考。
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
(1)、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如實告知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2)、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發現職業病病人或者疑似職業病病人時,應當及時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確診為職業病的,用人單位還應當向所在地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3)、職業病病人依法享受國家規定的職業病待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安排職業病病人進行治療、康復和定期檢查。用人單位對不適宜繼續從事原工作的職業病病人,應當調離原崗位,并妥善安置。
(4)、職業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傷社會保險外,依照有關民事法律,尚有獲得賠償的權利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賠償要求。
(5)、勞動者被診斷患有職業病,但用人單位沒有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的,其醫療和生活保障由最后的用人單位承擔;最后的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該職業病是先前用人單位的職業病危害造成的,由先前的用人單位承擔。
(6)、用人單位應當及時安排對疑似職業病病人進行診斷;在疑似職業病病人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不得解除或者終止與其訂立的勞動合同。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醫學觀察期間的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
(7)、職業病病人的診療、康復費用,傷殘以及喪失勞動能力的職業病病人的社會保障,按照國家有關工傷社會保險的規定執行。
(8)、職業病病人變動工作單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變。
①,從事有害作業的勞動者,其所在單位必須為其建立健康檔案。變動工作單位時,事先須經當地職業病防治機構進行健康檢查,其檢查材料裝入健康檔案。
②,患有職業病的勞動者變動工作單位時,其職業病待遇應由原單位負責或兩個單位協商處理,雙方商妥后方可辦理調轉手續,并將其健康檔案、職業病診斷證明及職業病處理情況等材料全部移交新單位。調出、調入單位都應將情況報各所在地的勞動衛生職業病防治機構備案。
③,勞動者到新單位后,新發現的職業病不論與現工作有無關系,其職業病待遇由新單位負責。過去按有關規定已做處理的不再改變。
(9)、勞動合同制工人、臨時工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后,在待業期間新發現的職業病與上一個勞動合同期工作有關時,其職業病待遇由原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與其他單位合并者,由合并后的單位負責;如原單位已撤銷者,應由原單位的上級主管機關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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