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職業病診斷、鑒定的程序及所需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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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職業病診斷的機構】
第十九條 勞動者可以選擇用人單位所在地、本人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職業病診斷機構進行職業病診斷。
【2015年職業病診斷需要的材料】
第二十一條 職業病診斷需要以下資料:
(一)勞動者職業史和職業病危害接觸史(包括在崗時間、工種、崗位、接觸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名稱等);
(二)勞動者職業健康檢查結果;
(三)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結果;
(四)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診斷還需要個人劑量監測檔案等資料;
(五)與診斷有關的其他資料。
【2015年職業病鑒定的時間】
第三十六條 當事人對職業病診斷機構作出的職業病診斷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接到職業病診斷證明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職業病診斷機構所在地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鑒定。
設區的市級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負責職業病診斷爭議的首次鑒定。
當事人對設區的市級職業病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鑒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原鑒定組織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再鑒定。
職業病鑒定實行兩級鑒定制,省級職業病鑒定結論為最終鑒定。
【2015年職業病鑒定的所需材料】
第四十四條 當事人申請職業病鑒定時,應當提供以下資料:
(一)職業病鑒定申請書;
(二)職業病診斷證明書,申請省級鑒定的還應當提交市級職業病鑒定書;
(三)衛生行政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2015年職業病鑒定要多久】
第四十五條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資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料審核,對資料齊全的發給受理通知書;資料不全的,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補充。資料補充齊全的,應當受理申請并組織鑒定。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收到當事人鑒定申請之后,根據需要可以向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職業病鑒定的辦事機構調閱有關的診斷、鑒定資料。原職業病診斷機構或者首次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提交。
職業病鑒定辦事機構應當在受理鑒定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組織鑒定、形成鑒定結論,并在鑒定結論形成后十五日內出具職業病鑒定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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