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受傷雇主應否為此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案情介紹]
村民王某欲翻建房屋,遂雇傭同村的李某、張某,約定王某每人每天支付20元的報酬。一日,李某在往屋頂運磚時,不料繩索斷裂,一塊磚頭正好砸在坐在地上休息的張某腳上,造成腳趾骨折,花去醫療費一千余元。張某要求王某賠償,遭拒絕。于是張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王某賠償損失。
[處理意見]
本案在處理過程中有兩種不同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張某的損失應由王某賠償。張某是王某的雇工,張某在完成雇主所指派的工作中受傷,屬于在完成工作中受傷,理應由王某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種意見認為,本案應適用公平責任原則,由張某和王某分擔損失。張某坐在地上休息,沒有任何過錯。王某對繩索的斷裂是無法預見的,也沒有過錯。但張某的損害是在為王某的利益進行活動的過程中造成的,王某作為受益人應當給予張某一定的補償。
筆者認為第一種的意見是正確的。
[評析]
本案所涉及的是雇員受傷的賠償責任,其焦點是該種責任的歸責原則和構成條件問題。
(一)關于雇員受傷的賠償責任的歸責原則
雇員受傷的賠償責任是一種侵權責任。這種侵權責任是適用過錯責任還是無過錯責任原則呢?作者認為應當適用無過錯原則。其原因在于:
1、雇主承擔無過錯原則是現代民法之通例。
2、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利于保護雇員的利益
3、我國勞動法國家職工享有勞動保護的權利。雇員在
完成雇主的工作中受到傷害,應按無過錯責任原則處理。
4、雇主承擔無過錯責任有充分的根據。
(二)雇員受傷害的賠償責任的構成條件
1、受害人須為雇員。雇員必須是為雇主所選任的并在其監督下為之服務的人。
2、須雇員遭受損害。雇員損害有兩種情形:一是工傷事故。二是職業病。
3、雇員須在完成受雇工作中因工傷事故而遭受損害。
4、雇主須沒有免責事由。
在本案中,我們認為張某的損害應由雇主王某承擔賠償責任。首先,張某與王某之間存在雇傭合同關系,王某是雇主,張某是雇員;其次,張某的損害發生在為王某完成工作過程中。張某雖然是在工作暫時停頓時受傷,但這種損害一是發生在工作地點;二是屬于正常工作所必須的;三是雇主沒有免責事由。在本案中,張某的損害并不是不可抗力造成的,也不是張某自己故意造成的,所以雇主王某不存在免責事由,自應承擔責任。這里也不存在公平責任原則的適用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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