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假期加班受傷被定工傷 用人單位狀告勞動局
2011-08-1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固鎮縣人民法院認為,從被告查明的事實可以看出,第三人確實是在全廠放假期間干活受到事故傷害。但鑒于原告單位對第三人等人加班未加制止,實際是一種默許,職工在非工作時間主動加班并未被法律所禁止,且第三人的行為也不屬于《工傷保險條例》十六條規定的排除工傷認定的情形,因此,對《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的“工作時間”應作寬泛理解,可以擴大為職工為多生產而自愿加班時間。結合《工傷保險條例》總則第一條“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職業病的職工獲得醫療救治和精神補償”的立法精神,人民法院在審理工傷確認案件中,應遵循立法宗旨,對《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應作出有利于保護職工弱勢群體的解釋,因此,被告作出認定第三人屬工傷的實體結論是正確的,但被告在第三人重新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沒有向原告單位告知并送達反舉證通知,違反《工傷保險條例》,等法規規定,原告認為剝奪了其反訴權利,屬程序違法。雖然被告認定工傷實體上是正確的,但程序違法,程序違法影響實體公正,顯然應撤銷被告作出的工傷認定。這樣,被告因為缺少一步程序沒走,就要重新再作出工傷認定,第三人又要走申請鑒定的老路,耗費時間精力,為了從根本上解決問題,切實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做到案件事了,合議庭法官一方面指出被告其程序上存在的問題,監督其依法行政,另一方面傾注大量時間精力,耐心做原告和第三人的調解疏導工作,終于,第三人黃某與原告某木業公司達成賠償協議,第三人當庭拿到原告支付的工傷事故賠償款,原告主動撤回對被告的訴訟,化解了糾紛矛盾,該案得以圓滿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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