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傷鑒定莫盲目 人身工傷需分清
受傷后進行傷殘鑒定是受害人獲取傷殘賠償的前提,但是,由于部分當事人法律知識的缺乏,沒有考慮自己訴請的對象和事實就盲目鑒定,導致本屬于工傷的卻做成人身傷殘鑒定,屬于人身傷害的卻做成工傷鑒定,既耗時耗財,也不利于有效、及時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近日,福建省馬尾縣人民法院順利解決了一起此類案件。
戴某在下班途中,其自行車前輪不慎夾入路面蓋板縫隙,造成門牙掉落兩顆。戴某經與市政及廣電部門協商賠償事宜不成,便依據工傷標準要求鑒定部門對自己的傷情進行鑒定,鑒定結論為戴某十級傷殘。戴某遂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被告賠償其十級傷殘賠償金及誤工費、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合計3萬多元。舉證期限內,被告認為原告傷殘等級按照工傷標準鑒定沒有法律依據,應該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傷殘等級評定標準進行鑒定,遂向法庭申請重新鑒定。原告認為其所受傷害并非道路交通事故,不應適用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傷殘評定標準,選用工傷標準還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傷殘標準可以自行決定。法庭經審查認為被告辯稱意見合法合理,原告起訴并非基于工傷事由,而是一般的人身傷害。而且一般人身傷害傷殘評定標準嚴格于工傷標準,以原告摔掉門牙兩顆為例,工傷標準是“牙齒除智齒以外,切牙脫落1個以上或其他牙脫落2個以上”構成十級,一般人身標準是“口腔損傷,牙齒脫落8枚以上”才構成十級,顯然二者標準差異甚大。有鑒于此,法庭采納被告意見,決定對原告的傷情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標準進行重新鑒定。經重新鑒定戴某不構成傷殘等級。最后,原告接受法庭的調解,與被告就醫療費用及部分誤工損失、交通費達成協議。
目前,我國關于傷殘鑒定主要有兩個標準,一個是《勞動能力鑒定 職工工傷與職業病致殘等級》,一個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前者專門適用于工傷等勞動爭議案件,后者則主要適用于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傷殘評定,但是其他緣由所致人身傷害傷殘等級評定可以參照使用。實踐中,受害人應該就自己的訴請對象及事實選擇相應的鑒定標準,若是勞動爭議案件,應該按照工傷標準進行鑒定,若是工傷之外的其他緣由包括道路交通事故所致傷害,均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人身傷害傷殘評定標準鑒定。如受害人所受傷害既屬于工傷,也屬于第三人侵權所致,則受害人可以就兩個標準分別進行鑒定,后分別按照工傷事由和其他人身傷害事由起訴有關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受害人此時可以并行享有兩份賠償,法律對此并不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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