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工傷待遇標準是什么
我們知道,公務員屬于國家工作人員,為國家工作,同時,公務員如果因工受傷的,由國家賠償。那么,具體的公務員賠償標準有哪些規定呢?今天,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供您閱讀,希望對您有用。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中明文規定了公務員工傷死亡賠償標準的具體規定。
1、《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國家機關和依照或者參照國家公務員制度進行人事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工作人員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由所在單位支付費用。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財政部門規定。
其他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各類民辦非企業單位的工傷保險等辦法,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人事行政部門、民政部門、財政部門等部門參照本條例另行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后施行。
2、民政部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
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計劃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根據1988年頒布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民政部于1989年發出《關于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如何辦理的通知》(民[1989]優字 34號),對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問題作出了一系列規定。十多年來,這項工作進展順利并已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和辦事程序,保證了這部分人員的依法撫恤和優待。新的《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公布施行后,一些省、市來函來電詢問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的傷亡撫恤事宜。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戰因公負傷致殘,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及評殘辦法予以評殘。其傷殘性質的認定和傷殘等級評定標準、傷殘撫恤金標準、補辦評殘手續和傷殘撫恤關系轉移等,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及《傷殘撫恤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犧牲,批準為烈士的條件,參照《革命烈士褒揚條例》執行,按照現行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因公犧牲和病故的確認,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有關規定辦理。
四、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撫恤金標準,參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執行(不享受現役軍人立功和獲得榮譽稱號者死亡時增發撫恤金的待遇),具體計發標準,仍按照現行規定執行。
雖然公務員有專門的《公務員法》進行規定,不適用《勞動合同法》,但是如果公務員是工傷死亡的話,根據相關法規的規定,還是會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當中的規定,對死者家屬進行工傷死亡賠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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