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工資怎么算
不是因為工負傷有特別的一套工資計算方法嗎具體是怎么樣的呢?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非因工負傷醫療期工資怎么算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關于因私傷病假期的法律規定
根據《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勞動部1994年12月1日頒布,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3條規定: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六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九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為十二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十八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二十四個月。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職工因私傷病住院的醫療期根據職工個人的工作年限的不同而不同,但最低不得低于三個月。
非深圳戶藉的員工因私傷病假期依據《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三十五條勞務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停工醫療期限按其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確定。不滿一年的,為累計十五日;滿一年的,從第二年起每年增加十五日,但最長不超過九十日。
2.關于因私傷病住院醫療期工資的法律規定
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勞動部1995年8月4日頒布并執行)第59條規定: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廣東省工資支付條列》(廣東省人大常委會2005年1月19日通過,同年5月1日起施行)第24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支付的病傷假期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百分之八十。
《深圳市員工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員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進行醫療,在國家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員工病傷假期工資,但不得低于最低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修正草案》第第十六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在6個月以內者,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應由該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按下列標準支付病傷假期工資:本企業工齡不滿2年者,為本人工資60%;已滿2年不滿4年者,為本人工資70%;已滿4年不滿6年者,為本人工資80%;已滿6年不滿8年者,為本人工資90%;已滿8年及8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100%。
第十七條工人職員疾病或非因工負傷停止工作連續醫療期間超過6個月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三條乙款的規定,病傷假期工資停發,改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月付給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其標準如下:本企業工齡不滿1年者,為本人工資40%;已滿1年未滿3年者,為本人工資50%;3年及3年以上者,為本人工資60%。此項救濟費付至能工作或確定為殘廢或死亡時止。
第十八條工人職員的本人工資低于該企業的平均工資者,領取疾病或非因工負傷救濟費時,如其所得救濟費數額低于該企業的平均工資40%,應按平均工資40%發給,但不得高于本人工資。
3.關于因私傷病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
1醫療期內
根據《勞動法》(全國人大常委會1994年7月5日通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第29條第2項規定:
職工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第26條、第27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在醫療期間,除職工有《勞動法》第25條規定情形,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2醫療期滿
a.勞動合同期限已滿
法律上只是規定,在醫療期內除非有特殊情況,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如果醫療期滿后,勞動合同期限已滿,勞動合同自然終止。
b.勞動合同期限未滿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二) 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同時,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動部1994年12月3日發布并施行)第六條的規定,職工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還應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與醫療補助費。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在職工醫療期滿,只有經過勞動鑒定委員會鑒定確認,職工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并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費。當然,職工違反《勞動法》第25條則不受上述限制。
非深圳戶藉員工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勞務工條例》第二十五條 勞務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工本人:
(一)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用人單位未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務工的,應當支付該勞務工當年一個月月平均工資的補償金。
經濟補償金及醫療補助費如下根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于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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