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職一個月工傷待遇如何賠償?
我們都知道,員工因公受傷后是可以得到單位的適額賠償的。在現實生活中,有一種比較特殊的情況就是,員工在入職不到一個月即在工作過程中受傷,那么,在這樣的情況下,是否屬于工傷呢?如屬于工傷,入職一個月工傷待遇如何賠償?現在就和勞動法律網小編來一起了解下吧。
一、入職不滿一個月上班受傷算工傷嗎
如果用工單位有營業執照的話,可以申請工傷認定,并做勞動能力鑒定,最后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
二、勞動者入職不足一月發生工傷,工傷待遇如何賠償
工傷保險待遇以職工在受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作為計算基數,對于職工入職不足一個月甚至入職幾天即發生工傷的,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如何確定工傷職工本人工資,實踐中如存在如下幾種處理方法:
1、按照勞動者全勤工資計算;
2、參照本單位同種崗位職工工資計算;
3、參照勞動力市場工資指導價計算。
三、法院如何判定工作未滿一個月的工傷賠償
工傷職工工作時間不足一月,計算工傷保險待遇的本人工資一般按所在單位職工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計算。
1、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四十條 本辦法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發生工傷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二)難以安排工作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三)工傷復發時本人工資,是指工傷職工工傷復發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
不足12個月的,按照實際發生的月平均繳費工資計算;不足1個月的以用人單位職工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算。本人工資高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300%計算;本人工資低于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照統籌地區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
2、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
《內蒙古自治區工傷保險條例實施辦法》
內政發〔2014〕65號
第四十八條職工工作不滿一年發生工傷的,在計算工傷保險待遇時,有繳費工資或者月工資的,可以按照繳費工資或者實際工作月份的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無繳費工資的,可以按照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算。本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于統籌地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按照用人單位所在統籌地區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計算。本人工資指繳費工資。
綜上所述,該職工可以按照與用人單位簽的合同而得到補償,對在勞動合同沒有提到此項補償的規定時,則按照勞動市場工資的指導價計算。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我國各省市的經濟發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職工應根據本省市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來請求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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