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工留薪期與工亡補償金有什么關系
停工留薪期是工傷保險條例 規定的一個概念,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原工資、薪水、福利、保險等待遇不變的期限。那么,停工留薪期與工亡補償金有什么關系呢?接下來勞動法律網小編就為大家整理了這方面的知識,希望能夠幫到大家。
一、停工留薪期與工亡補償金有什么關系
停工留薪期滿不再享受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負傷或患職業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療并享受有關待遇的期限。
【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二、停工留薪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是指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間。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具體根據傷情來確定。停工留薪期限對應具體傷情,確定停工留薪期長短。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進行確定。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統一由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
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需要在停工留薪期滿前的一定期限內提出,該一定期限具體到各地方又有不同的標準,大概有這樣幾種情形:
1、無明確期限,即只是籠統規定在停工留薪期限屆滿前,沒有具體的提前期限的規定;
2、以天數為單位規定一定的期限;
3、以工作日為單位規定一定的期限,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的,延長的期限不得超過12個月。
三、停工留薪期工資福利待遇是怎樣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第三十一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那么員工資福利待遇包括哪些呢?在司法實踐中,“原工資福利待遇”是指工傷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前十二個月內平均實得工資。
員工因公負傷的屬于工傷,單位除需要按照《工傷保險條例》支付或向社保部門申請三個一次性補助外,還需要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資,該工資標準依據員工因公負傷前12個月實際工資水平的平均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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