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公傷復發可享受工傷待遇
2010-12-1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王某是一名復員軍人,現在昌樂縣一家公司工作。在部隊期間,王某曾因公負傷致殘,傷殘等級為7級。2009年5月,因公司勞動強度過大,王某舊傷復發。當王某要求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時,公司認為王某是在部隊因公致殘,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2010年,王某到縣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院起訴,要求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并要求公司支付自己各項費用共計8萬元。
仲裁委認為:因公負傷復轉軍人在用人單位舊傷復發,不屬于在工作中發生的工傷,但考慮到軍人在服役期間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受傷,《工傷保險條例》第15條作了專門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視同工傷,應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王某的情形完全符合上述規定,可以有條件的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經調解,雙方最終達成協議:公司支付王某一次性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醫療費等6萬元,雙方解除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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