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統籌和政府統一為工傷賠償支付重要方法
《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實施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
工傷保險制度的待遇支付具體方法有兩種:
(1)社會統籌支付的方法。該方法是由政府通過立法規定用人單位必須參加工傷保險,并按時、足額地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繳納工傷保險費用,建立工傷保險基金,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進行工傷保險待遇的給付。工傷保險費用由用人單位全部負擔。工傷保險基金實行社會統籌時,一般采取“現收現付”的方式,工傷保險統籌費用橫向平衡調劑,當年提取,當年支付。
(2)由政府制定統一的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與項目,由用人單位直接支付的方法。工傷保險待遇標準與項目由政府統一規定,用人單位無權修改。用人單位根據政府規定的保險待遇標準與項目,負擔全部保險費用開支,并計入成本。這種方式下的工傷保險費用籌集方法不屬于“基金”范疇,是一種較低層次的保障方式。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享受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三十三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一級傷殘為2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2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0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18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標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三)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后,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待遇: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1]》第三十四條的有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六級傷殘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五級傷殘為16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為14個月的本人工資;(二)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為: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并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為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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