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注意事項
2011-07-20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基本案情:
張先生系北京某公司電工,雙方于2007年9月1日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9月1日。2008年5月20日,張先生在工作中受傷,為此張先生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勞動局)申請工傷認定,經勞動局認定為工傷,并經北京市海淀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職工工傷和職業病致殘程度9級。因與單位就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張先生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單位:1、給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6000元
2、給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33220元
3、給付停工留薪期間工資5440元
4、給付二次手術費5000元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舉證質證的程序,審理查明了相關事實后,支持了張先生第1、3、4項仲裁請求,對第2項仲裁請求未予以支持。仲裁委員會為什么對張先生的第2項請求不予支持呢?
律師分析: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7-10級傷殘的,除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外,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經勞動者本人申請解除勞動合同時,單位還應向勞動者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這說明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以解除勞動關系為前提,而就本案而言,張先生在申請仲裁時并未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而且雙方的勞動合同也未到期,所以仲裁委對張先生的第2項請求不予支持。
律師建議:勞動者在申請仲裁時務必把請求事項寫全面,一方面為避免到法院起訴因未在仲裁階段提出申請,法院不予支持。另一方面,也為了避免因自身原因而致本應得到的權益不能得到維護或者延遲得到維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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