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
2015-05-26作者:oshan來源:勞動法律網
工傷保險待遇是指職工因工發生暫時或永久人身健康或生命損害的一種補救和補償,其作用是使傷殘者的醫療、生活有保障,使工亡者的遺屬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那么,應該由用人單位支付的工傷保險待遇有哪些項目呢?以下由勞動法律網小編給您介紹。
一、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內的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由用人單位派人護理,所需陪護費用由用人單位按協議支付,但最低不能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傷殘等級為五級和六級且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本人工資的70%和60%的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我市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傷殘等級為五至十級且與用人單位解除了勞動關系的工傷職工,由用人單位以解除勞動關系時統籌地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四、用人單位應當參加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在此期間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五、用人單位欠繳工傷保險費期間工傷職工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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