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停工留薪期間福利不變
2015-10-15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昨日,張先生打電話咨詢自己工傷之后,停工留薪期間如何確定以及該期間福利待遇如何計算,為此,媒體請相關法律人士作了解答。
工傷停工留薪期依《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
張先生剛剛做完工傷鑒定,鑒定為10級,單位告知他有3個月的停工留薪期。他咨詢是否合理。
法律人士表示:根據《北京市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工傷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按照《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工傷職工的停工留薪期,并書面通知職工本人。因此若用人單位確根據《停工留薪期目錄》,確定了職工停工留薪期為3個月,則單位做法符合相關規定。工傷級別鑒定做出后職工可以依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向單位主張工傷保險待遇。
停工留薪期間原福利待遇不變
此外,張先生還咨詢停工留薪期內,他原來的福利待遇是否有變化。在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對工資做了如下的約定:計件工資(靈活的),崗位工資1000元,井補(靈活的),安全績效(根據出勤天數,上線是22天/月)。由于每月的工資數額不固定,他想咨詢該如何計算停工留薪期的工資待遇。
法律人士表示: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工資則根據國內相關規定進行確認,“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補貼、加班加點工資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均屬于工資總額范圍之內,結合張先生所說,崗位工資、井補、安全績效獎金屬于工資總額范圍內,單位應當全額支付。對于浮動性質的工資,單位可以參照職工正常勞動所得來支付其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待遇。若職工對于單位支付的停工留薪期工資不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屆時可以向工會組織申請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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