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證進廠發生工傷,能獲得工傷保險待遇嗎?
2016-05-2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因超過招工年齡,陳某無法到當地一工廠上班,困于生計所迫,于是陳某想到冒用其弟弟陳某強名字的辦法。2000年11月,陳某用其弟弟的身份證進入工廠工作,后工廠以其弟弟陳某強的名字購買了工傷保險。
2012年7月的一天,陳某駕駛摩托車在下班途中發生車禍死亡,經當地社會保障局認定其為工傷死亡。2014年9月,陳某親屬向當地社會保障局申請將原工傷認定決定書中“陳某強”更改為“陳某”。2015年1月,陳某的親屬向當地工傷保險管理部門申請陳某的工傷死亡保險待遇。工傷保險管理部門審核認為,工傷保險實行實名制,既然工傷保險是以“陳某強”的名義購買,表明陳某并未參加工傷保險,故核定不予支付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陳某的親屬遂訴至市人民法院。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陳某雖然冒用他人身份,但與工廠之間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屬于《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法律意義上的職工,煤礦公司根據陳某提供的“陳某強”的身份信息,以“陳某強”名義為陳某繳納工傷保險費,其真實意思表示應理解為投保對象實際為該工廠職工陳某,而不是與工廠不具備勞動關系的陳某強,即陳某與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之間在事實上成立了工傷保險關系,故其工傷死亡的情形符合工傷死亡保險待遇的范疇。
※律師點評
本案中,陳某冒用他人身份證進廠,發生工傷后的維權之路艱辛而漫長,因此勞動者應當盡量避免此類行為。而萬一已成事實的,因勞動者已經與用人單位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系,用人單位以被冒用者名義為其購買工傷保險后,勞動者就與社保部門之間形成了事實上的工傷保險關系,勞動者因此而有權獲得自己的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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