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時工可以享受工傷待遇嗎
本文主要講述了臨時工工傷待遇問題,其次還介紹到其它與其相關的知識,例如,工傷損害賠償范圍等等。
根據原勞動部于1996年發布的《企業職業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的有關規定:
(1)技術工種的勞動者在上崗之前必須經過培訓。根據《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從事技術工種的勞動者,上崗前必須由用人單位對其進行相關的技術培訓,同時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以杜絕和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發生。
(2)工傷待遇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
即受傷者在享受工傷待遇時,不以受傷是否違反了相關規程等而受到影響。
(3)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雇工合同"工傷概不負責"是否有效的批復》一文中,第2款指出:"工傷概不負責"這種行為既不符合憲法和有關法律規定,也嚴重違反社會公德,應屬于無效的民事行為。
由此可見,臨時雇工和正式勞動合同制職工,在落實工傷待遇時是平等的。
于2004年生效的《工傷保險條例》也作出明確規定,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依照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我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相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雇工同樣享受工傷待遇,即使工傷者本人存在一定過錯也可以享受工傷相關待遇。但是需要提醒勞動者的是,在進行相關技術操作過程中還是應當遵守相關規程,以防受到傷害,如果企業沒有提供相關培訓,勞動者應當主動向企業提出這樣的要求。
相關知識:
工傷賠償的范圍
(一)視同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
2、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3、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二)屬于工傷:
1、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2、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3、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4、患職業病的;
5、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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