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停工留薪,工資待遇不變
2017-01-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員工受傷期間,公司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了3個月的停留工留薪期工資。這個做法合法嗎?下面小編以案說法為您解答。
案情:
王某于2010年12月21日進入某船舶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于2012年8月1日在工作中不慎受傷,后被送至醫院治療。2012年8月31日,王某之傷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認定為工傷。2013年5月22日,王某經某區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為因工致殘程度十級。受傷期間,公司以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了王某3個月的停留工留薪期工資,隨后王某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
仲裁結果:
依據王某的工資表及《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扣除加班費本會認定王某停工留薪期間工資標準為2799.91元/月,故公司應支付王某停工留薪期工資差額。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三條的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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