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人評定標準
1.視力殘疾的定義
視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眼視力障礙或視野縮小,通過各種藥物、手術及其它療法而不能恢復視功能者(或暫時不能通過上述療法恢復視功能者),以致不能進行一般人所能從事的工作、學習或其它活動。
視力殘疾包括:盲及低視力兩類。
2.視力殘疾的分級
盲:
一級盲:最佳矯正視力低于0.02;或視野半徑小于5度。
二級盲: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2,而低于0.05;或視野半徑小于10度。
低視力:
一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05,而低于0.1。
二級低視力:最佳矯正視力等于或優于0.1,而低于0.3。
《注》:
1.盲或低視力均指雙眼而言,若雙眼視力不同,則以視力較好的一眼為準。
2.如僅有一眼為盲或低視力,而另一眼的視力達到或優于0.3,則不屬于視力殘疾范圍。
3.最佳矯正視力是指以適當鏡片矯正所能達到的最好視力,或以針孔鏡所測得的視力。
4.視野<5度或<10度者,不論其視力如何均屬于盲。
聽力殘疾標準
1.聽力殘疾的定義
聽力殘疾是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雙耳不同程度的聽力喪失,聽不到或聽不清周圍環境聲及言語聲(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聽力殘疾包括:聽力完全喪失及有殘留聽力但辨音不清,不能進行聽說交往兩類。
2.聽力殘疾的分級
《注》:
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聽力喪失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言語殘疾標準
1.言語殘疾的定義
言語殘疾指由于各種原因導致的言語障礙(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而不能進行正常的言語交往活動。
言語殘疾包括:言語能力完全喪失及言語能力部分喪失,不能進行正常言語交往兩類。
2.言語殘疾的分級
一級指只能簡單發音而言語能力完全喪失者;二級指具有一定的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10-3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一級,但不能通過二級測試水平;三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31-5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二級,但不能通過三級測試水平;四級指具有發音能力,語音清晰度在51-70%,言語能力等級測試可通過三級,但不能通過四級測試水平。
《注》:
本標準適用于3歲以上兒童或成人,明確病因,經治療一年以上不愈者。
智力殘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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