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超過規定時間還能申請嗎?
工傷認定是指勞動行政部門依據法律的授權對職工因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是否屬于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給予定性的行政確認行為。這是工傷職員獲得工傷治療與工傷賠償的前提。所以勞動者遭遇事故受到傷害后,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有關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工傷認定時間超過30天能申請嗎?
曾經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當時沒有發現罹患職業病、離開工作崗位后被診斷或鑒定為職業病的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可以自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一年內申請工傷認定,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應當受理:
1、辦理退休手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退休人員;
2、勞動或聘用合同期滿后或者本人提出而解除勞動或聘用合同后,未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的人員。
經工傷認定和勞動能力鑒定,前款第1項人員符合領取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條件的,按就高原則以本人退休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或者確診職業病前12個月的月平均養老金為基數計發。前款第2項人員被鑒定為一級至十級傷殘、按《條例》規定應以本人工資作為基數享受相關待遇的,按本人終止或者解除勞動、聘用合同前12個月平均月繳費工資計發。
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導致不能辦理工傷認定了要怎么辦?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586號)第十七條規定“職工發生事故傷害或者按照職業病防治法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所在單位應當自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經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同意,申請時限可以適當延長”“用人單位未按前款規定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用人單位未在按規定的時限內提交工傷認定申請,在此期間發生符合本條例規定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該用人單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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