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過退休年齡,發生交通事故可以認定工傷嗎?
在現實生活中,很多的工作都還存在著超過退休年齡的員工,但是對于他們的一些待遇是否與普通的員工一樣呢?例如超過退休年齡就一定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嗎?如果超過退休年齡,發生交通事故了可以認定為工傷嗎?具體答案是如何見下文結合案例分析。
一、基本案情
舒某是一名女工,2012年4月1日進入武漢市XX清潔有限公司工作,任職道路保潔員,月固定工資2250元,公司未給舒某辦理社保。2014年3月22號10時許,舒某(當時61歲)清掃完負責片區后返回單位途中,在江夏區文化大道湯遜湖橋文化路215號路燈處,與林某駕駛的牌照為鄂A7CXXX小型轎車發生交通事故。江夏區公安分局交巡警大隊作出夏公交認字[2014](重)第003號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林某負主要責任,舒某負次要責任。
二、處理決定
2015年6月1日武漢市洪山區社保局出具武人社工險決字(2015)第1126號認定書認定舒某此次受傷為工傷,并于2015年9月29日經武漢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工傷八級,舒某于同日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
舒某住院期間共花費醫藥費48957.19元,經湖北明鑒司法鑒定所鑒定后期治療費15000元,舒某自己共承擔16187.2元醫藥費。
舒某認為,武漢市XX清潔有限公司沒有辦理社保,給自己造成損失,武漢市XX清潔有限公司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據此向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12個月停工留薪工資27000元,11個月本人工資傷殘補助金24750元、10個月統籌地區平均工資醫療補助金36843.3元、醫藥費16187.元等,共計115802.5元。
仲裁委經審查后以舒某超過退休年齡為由徑直駁回舒某仲裁申請,后舒某向法院提起訴訟,在訴訟階段,雙方當事人在法院達成一致調解意見,由被告一次性支付舒某八萬五千元賠償。本案至此告終。
三、案件評析
根據最高法(2010)行他字10號回復文件,農村戶籍勞動者進城務工出現因工傷亡的,應當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并予以工傷賠付。舒某雖遠超退休年齡,但是其滿足該法復文件規定的條件,依法應當予以工傷認定并賠償。且本案中,舒某出現工傷的時候,已經超過退休年齡,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索賠條件已經不存在,故本案中只為舒某申請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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