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過了工傷申報期限怎么辦
2017-07-0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高先生系某變壓器公司員工,在參加公司集中清理材料庫時,高先生右腳被機器壓傷,造成右腳多發性骨折,傷情較重,醫院對其實施了內固定手術,整個治病持續一年多。期間,高先生幾次向單位提出工傷認定事宜,公司滿口答應,并墊付了大部分醫療費用。病情穩定后,高先生要求享受完整工傷待遇,并于最近向社保局申請工傷認定,因超過《工傷保險條例》所規定的時限而未被受理。錯過了工傷申報期限該如何補救?
評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工傷保險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7條規定:“由于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超過工傷認定申請期限的,被耽誤的時間不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
有下列情形之一耽誤申請時間的,應當認定為不屬于職工或者其近親屬自身原因:
(一)不可抗力;
(二)人身自由受到限制;
(三)屬于用人單位原因;
(四)社會保險行政部門登記制度不完善;
(五)當事人對是否存在勞動關系申請仲裁、提起民事訴訟。”
高先生所在公司一直答應為其辦理工傷認定事宜,且主動為高先生支付大部分醫療費用,未及時申請工傷認定是由“屬于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也符合民法上的訴訟時效中繼情形。因此,被耽誤的這段時間不應計算在工傷認定申請期限內。高先生可通過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令社保局依法受理工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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