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的賠償
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的賠償 案例一:業務員張某與司機李某同為某公司職工,2005年3月2日,公司指派司機李某駕車與張某共同執行公司事務。 李某在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張某當場死亡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的賠償 案例一:業務員張某與司機李某同為某公司職工,2005年3月2日,公司指派司機李某駕車與張某共同執行公司事務。 李某在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張某當場死亡,經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責任。
工傷賠償與第三人侵權競合時的賠償
案例一:業務員張某與司機李某同為某公司職工,2005年3月2日,公司指派司機李某駕車與張某共同執行公司事務。
李某在駕車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李某、張某當場死亡,經道路交通管理部門認定,李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張某不負責任。勞
動行政部門認定張某與李某死亡屬工傷。
案例二:孫某為某中學警衛人員,2004年9月20日晚,孫某在執行職務過程中,被他人打傷,經鑒定為七級傷殘,后勞動行政部
門認定張某屬工傷。
在發生人身損害賠償和工傷事故重疊時,應根據不同法律規定分別向侵權責任人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用人單位主張人身損害
賠償和工傷保險待遇賠償,理由如下:
第一:我國法律承認第三侵權與工傷事故能夠競合,兩者賠償請求權的基礎不同,即屬不同法律關系。第三人侵權導致的人身
損害賠償請求權的基礎為侵權行為的民事損害賠償請求權。易言之,即賠償權利人是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
實施條例》、《民法通則》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主張損害賠償請
求權;工傷保險請求權的基礎是工傷保險待遇請求權,是依據《勞動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主張的權利。
第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第十二條,工傷職工也可獲得雙重賠償。
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依法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統籌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因工傷事故遭受人身損害,勞動者或其近親屬向人民法院
起訴用人單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告知其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處理。第二款規定:因用人單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權造成勞動
者人身損害,賠償權利人請求第三人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應予支持。”需要說明的是,這里引起工傷的“第三人”應該是指用人單
位和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職工以外的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如果工傷事故是本單位正在履行工作職責的其他職工引起的,那
么工傷職工則不能再向引起工傷事故的職工提出人身損害賠償。因為該職工履行職責的行為是代表本單位,其行為后果應該由用人
單位承擔,即只能依法享受工傷保險待遇,這時勞動者就不能獲得雙重賠償。
因此,案例一張某按照法律規定只能提起工傷賠償,而案例二中的孫某可以同時獲得第三人侵權的民事賠償與工傷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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