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是否存在時效
2011-10-2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陳某在A企業工作11年,2008年元月《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陳某要求A企業簽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A企業不同意,企業解釋是:《勞動合同法》從2008年1月1日才開始實施,不能依照該法的規定與你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陳某說既然企業不與我簽訂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那么企業將我的社會保險從上班之日起補繳齊了,我辭職,行不?企業還是不同意。陳某為此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請,要求:企業繳納從上班至今的社會保險費,并要求與企業解除事實勞動關系。企業答辯稱:陳某請求超過法律規定的60日期限,企業即使為陳某繳納社會保險,也只同意繳納從現在算止以前的60日,即兩個月的社會保險費。
經仲裁庭審理,認為企業不履行法定的義務,為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其侵權狀況持續存在,陳某的請求沒有超過時效,故裁決A企業為陳某繳納從上班之日起至提起申請之日的養老、醫療社會保險費用,由于陳某要求解除與A企業的事實勞動關系,A企業還需支付陳某失業保險補償金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裁決后,雙方沒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裁決書已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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