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不能攤到員工身上
2011-11-2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宮先生是遼寧市一大型安裝企業的員工,前兩年到哈爾濱施工,勞動報酬從未按月足額發放,去年年底完工回連,單位仍遲遲不予兌現。年前進行結算時,企業負責人還以“企業經營者有自主決定權”、“發給的勞動報酬只要不低于城市最低工資標準,就不違法”為由,將各種社會保險從宮先生的勞動報酬中扣除,理由是算作勞動報酬的一種。
企業負責人這種做法把宮先生搞糊涂了,企業將必須繳納的各種社會保險攤到我們頭上合理嗎?企業必須繳納的社會保險能算成給我們的報酬嗎?律師說法:
對此,遼寧國宸律師事務所律師于洪華認為,此事涉及社會保險費應由誰承擔的法律問題。
國家發展社會保險事業,建立社會保險制度,設立社會保險基金,使勞動者在年老、患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獲得幫助和補償。社會保險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費。
《社會保險征繳暫行條例》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及其職工,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指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
根據上述的規定,社會保險費應當由企業和職工共同繳納,宮先生所在的單位,將本屬于單位承擔的繳納的社會保險費,轉移給職工,顯然違反規定,當事人可將本單位的行為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舉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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