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可以不為員工繳納社保嗎?
核心內容:員工在試用期,用人單位可以不為其繳納社保嗎?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下面為您詳細介紹。
【案例】:南京一家公司與陳某簽訂三年期勞動合同,公司人事主管與其口頭約定:試用期3個月,試用期內不交社會保險,等到試用期過后再補交,當時陳某同意了。在陳某工作2個月后,該公司以陳某在試用期內不勝任工作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陳某不服,要求補交試用期的社保,同時,提出這樣的疑問:勞動合同沒有書面約定試用期,該試用期有效嗎?在此期間要不要交社會保險?
【勞動法律網律師答復】:
1、只要在勞動合同成立期間,就要繳納社會保險。試用期限被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所以應當繳納社會保險。
2、應在勞動合同條款之內約定試用期,口頭約定的試用期不予認可,屬于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
相關知識信息:
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多次接到類似的投訴或舉報,而在勞動監察部門問詢時,企業多以“沒有簽訂勞動合同”或是“試用期結束后就補交”來搪塞。對此,勞動監察部門明確答復:不交、補交社保均是違法的。
同時,目前一些企業用工存在兩大誤區:
第一、私下約定是無效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參加社會保險并繳納社會保險費是《社會保險法》規定的,是雙方的法定義務,具有的強制性,決定了任何單位,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減免。即使職工自愿放棄社保權益,給用人單位以書面承諾自愿放棄參加社會保險,這樣也不具備法律效力的。假設這樣的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發生矛盾,或者發生工傷,勞動者到勞動部門投訴單位沒參加社會保險,用人單位依然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早在1994年我國就建立了強制性的社會保險制度。交納社會保險費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法定義務,不應該因雙方任何私下約定而改變。只要建立了勞動關系,就需要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第二、試用期與合同期是不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約定試用期。”,點出了只有在勞動合同存在的情況下才能夠約定試用期。《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更是明確規定了:“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用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強調了試用期與勞動合同之間的密切關系。由此我們可以得出結論:試用期是依據勞動合同上雙方約定的期限進行的,不可以單獨就試用期簽訂勞動合同。
在新《勞動合同法》實施后,企業這種行為會受到法律的懲罰,還有可能被別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不必要的損失。所以在此提醒廣大用人單位:一定要按法律規定的義務,及時簽訂勞動合同,按時為員工繳納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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