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交社會保險怎么辦 員工起訴獲補償
201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1998年開始,河南省開封市的孫明到開封某社區衛生服務站任護工,孫明與社區衛生服務站沒有簽訂勞動合同。
2014年2月底,因單位一直不給其繳納社會保險,孫明離開社區衛生服務站。其后,他向法院起訴該社區衛生服務站,要求補繳社會保險并賠償自己的損失。近日,法院判決社區衛生服務站支付孫明失業保險損失23232元、經濟補償金18150元。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勞動者可以此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并得到經濟補償。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6個月以上不滿1年的,按1年計算;不滿6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社會保險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30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應當繳納基本社會保險費、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用人單位未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由社會保險費征收機構責令限期繳納或者補足。
法院查明,孫明月工資為1100元,按相關規定,單位應為其繳納的城鎮職工醫療保險費為每月140.8元。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18150元(1100元×16.5月)。在雙方勞動關系解除后,被告應支付原告失業保險金損失21120元(1100元×24個月×80%)。同時,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期間,還有每個月140.8元的醫療保險費損失。故法院支持原告主張的失業保險損失23232元的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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