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基金欺詐、養老保險欺詐是怎樣?
社會保險基金欺詐是怎么樣?通過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就是社會保險基金欺詐。那么養老保險欺詐和醫療保險欺詐又是怎么樣?
什么是社會保險基金欺詐?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享受社會保險待遇過程中,通過弄虛作假、隱瞞真實情況騙取社會保險基金的行為,就是社會保險基金欺詐,這是社會保險基金監管的重要內容。簡而言之,應參保未參保的屬違法、不應參保亂參保的也屬違法;按政策規定應得的待遇屬合法、通過各種手段騙取待遇的屬違法。
什么是養老保險欺詐?
我市養老保險主要分為針對就業群體的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及非就業群體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大類。對于城鎮職工養老保險,根據目前國家、省、市有關政策,參保人必須具備一定的繳費年限,在達到退休年齡后方可領取養老金定期待遇;達到退休年齡但繳費年限不足的,可通過繼續延繳方式、最遲于65歲獲得養老金。對于城鄉居民養老保險,沒有工作的廣州市民參加后,達到退休年齡符合條件可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金。但少部分市民認為城鄉居民養老金水平低、或不愿意推遲領取企業職工養老金,在某些中介機構和個人的唆使下,想方設法通過各種手段偽造、變造所謂勞動關系證明,想通過一次性補繳方式立即非法獲得企業職工養老金。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八十八條規定“以欺詐、偽造證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騙取社會保險待遇的,由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責令退回騙取的社會保險金,處騙取金額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罰款”,此類人員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什么是醫療保險欺詐?
我市醫療保險也分為針對就業群體的職工醫療保險和非就業群體的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兩大類。其中,職工醫療保險基金包括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兩部分,統籌基金屬于全體參保人共濟部分,也就是說,醫保統籌基金里的錢,屬于每一個醫保投保人,其目的是為了通過一定區域范圍內社會群體間的互助共濟來分擔疾病風險,解決患大病時的醫療費用,是我們大家最后的救命錢!個人賬戶可用于個人就醫購藥,但不得提取現金,或者挪作他用,本金和利息可以結轉使用和繼承(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基金則僅有統籌基金部分)。
所有醫療保險參保人按照規定憑醫保卡享受住院、指定單病種、門診特定項目、門診指定慢性病、普通門診及個人賬戶按月注資等待遇。對符合規定就醫產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按比例進行支付;經本市醫保局審核,對于不符合規定產生的醫療費用,醫保統籌基金則不予支付。根據2014年1月起施行的《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當事人將使用統籌基金開具的藥物變賣給了他人,即違反了《廣州市社會醫療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第(五)款“變賣使用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所得藥品或者醫用材料”的規定,構成了騙取社會醫療保險待遇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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