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繳社保,合法嗎
如今就業難的問題十分普遍,不少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附加條件,不辦理社保或者將這部分費用轉化成工資再發給員工。那么,勞動合同中約定不繳社保,合法嗎?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一定的參考。
王某等10名職工于2012年5月被某公司招用。在商談待遇時,公司提出如果要求辦理社會保險的話,將每月從職工工資中扣除個人承擔部分社會保險費近200元。王某等人覺得還是多拿點工資好,至于辦不辦社會保險也沒什么關系。2012年6月1日,該公司與10名職工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合同規定基本月工資1200元,另加提成,社會保險事宜公司不予負責。2013年8月,當地勞動保障監察部門年檢時發現,公司沒有為依法簽訂勞動合同的職工辦理社會保險。公司稱,不負責職工社會保險是經雙方協商同意,在勞動合同中已明確約定,所以拒絕為這些職工辦理社會保險。
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認為,社會保險是國家強制保險,為職工辦理社會保險是用人單位法定義務。根據《勞動法》第18條、第72條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勞動合同無效,無效的勞動合同從訂立時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確認勞動合同部分無效的,如果不影響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4條規定,繳費單位、繳費個人應當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本案中,該公司與王某等10 名職工雖然是在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簽訂了勞動合同,但是由于合同中有關社會保險約定的內容違反了國家現行法律的規定,從而導致雙方合同中部分條款無效,應當依法予以糾正。勞動保障監察工作人員向該公司下達了限期整改指令書,該公司在規定時間內為王某等10人辦理了社會保險登記、申報手續,補繳了社會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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