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勞動合同如何索取補償
2015-10-2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2010年6月,小張到某快遞公司上班,但直到2011年5月才與該公司簽訂書面合同。2014年8月,小張向公司提出解除勞動關系,并要求公司支付 2010年6月至2011年5月期間的2倍工資共計28000元。經過勞動法庭訴前調解,該公司承認小張與公司之間的勞動關系,并支付了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2倍工資。
案情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在這起勞動爭議中,小張應當得到二倍工資的賠償。但在其他一些情況中,企業是無需支付二倍工資的:
一、用人單位在未取得營業執照的籌備期間無需支付二倍工資。
二、公司人力資源主管、法務主管、高管未簽訂勞動合同的無需支付二倍工資,除非上述人員能舉證證明曾向用人單位要求簽訂合同,遭到惡意拒絕。
三、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與其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勞動合同無效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二倍工資,同時可依勞動合同法三十九條解除勞動合同。
四、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將勞動合同拿走隱匿,或勞動者授意他人代簽勞動合同的。
五、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客觀情況致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六、雙重勞動關系中后單位未簽訂勞動合同的。
七、對于瑕疵合同,如果具備相關要件,可免除二倍工資責任。僅約定試用期的合同是勞動合同,只是內容上有瑕疵,所以在試用期合同的期間內,用人單位無需付二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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