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再入職能否約定試用期?
2015-11-2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日,市民江先生咨詢:本人2011年8月大學畢業后進入某公司工作,并簽訂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6月因考上碩士研究生,本人辭職,離職全職讀研。今年7月研究生畢業,本人與該公司聯系,表示愿意回到公司繼續工作。8月1日,公司與本人簽訂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不過公司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了3個月試用期。在試用期即將到期的時候,公司以工作能力和業績達不到要求為由,解除了與本人的勞動合同。本人想以“公司兩次約定試用期違法”為由,要求公司承擔賠償責任,能夠得到法律的支持嗎?
某律師分析,本案的焦點在于勞動者離職一段時間后重新回原單位工作,同一用人單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僅從法條文意來看,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但對于這條規定不能機械理解,“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實際上有一個前提條件,那就是在“同一段勞動關系”中。也就是說,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內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如果是在兩段不同的勞動關系中,同一用人單位面對同一勞動者可以再次約定試用期。
這樣理解,實際上也符合設立試用期制度的初衷。離職后再次入職的勞動者,身體狀況、工作能力以及再次入職的崗位要求等都有可能發生變化,其能否勝任工作需要重新考察。因此,本案中,公司與勞動者再次約定試用期是可以的。因此,該公司與江先生再次約定試用期是可以的,而江先生要求公司賠償將得不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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