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有坑”勞動者維權受阻
當事人馬某于2013年3月5日與某園林建設公司簽訂為期10個月的書面勞動合同,雙方約定馬某從事綠地養護管理崗位工作,實行標準工時制度。 2014年1月1日原單位讓馬某在一份空白勞動合同書上簽字,確定合同履行期限自2014年1月1日起至當年植物生長養護管理季結束的勞動合同,工作崗位、地點、內容均未做變更,馬某以為是上一次合同的續簽,但到2014年12月某綠化養護公司向馬某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此時馬某才發現工作單位的名稱已變更。
馬某與綠化養護公司因終止勞動合同發生勞動爭議。
馬某于2015年1月將與某綠化養護公司勞動合同爭議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主張加班費、防暑降溫費及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等請求事項。馬某在該案庭審時才得知自己2014年1月1日簽訂的書面空白勞動合同其實是與滄州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由滄州勞務派遣公司派遣到綠化養護公司工作,但此合同無論是滄州勞務派遣公司還是綠化養護公司均未向馬某發放過。后該案經仲裁裁決,支持了馬某部分加班費和防暑降溫費的主張,同時以某綠化養護公司是用工單位、向其主張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主體不適合為由,駁回了馬某主張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由于沒有得到解除勞動合同后的合法補償,馬某于2015年5月再次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滄州某勞務派遣公司支付1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馬某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獲得批準后,援助律師遂幫助其分析案情,最終確立了追加綠化養護公司為共同被申請人、變更主張2個月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
【仲裁結果】經仲裁開庭審理,仲裁機構以其不適用“最高院司法解釋”為由沒有同意申請人追加被申請人的請求,以及沒有支持申請人2個月經濟補償金的仲裁請求,而只支持了申請人1個月的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案件評析】存在的疑難復雜問題之一:案件主體混亂
首先,本案雖是一件再普通不過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但案件主體法律關系混亂,讓一個不熟悉法律的勞動者維權困難。我們先來看一下本案涉及的主體有哪幾個:首先,勞動者一方只有馬某一人;其次,用人或用工單位有某園林建設公司、滄州某勞務派遣公司、某綠化養護公司三家。雖然用人、用工單位有三個,但馬某自2013年3月5日入職某園林建設公司從事后勤(庫管)工作后,一直在同一個工作場所、同一個工作崗位干著同樣的工作內容。馬某的失誤在于2013 年3月簽訂的合同到期后,在原工作單位的安排下,其于2014年1月1日在一份空白勞動合同上簽署了自己的姓名,而就是在這份合同上的簽字,直接導致了馬某被轉成了勞務派遣工,而到爭議發生前,馬某還處在不知情的狀態中。直到2014年12月15日“空降”的用工單位某綠化養護公司以“合同履行完畢,終止勞動合同”為由向馬某出具了“終止勞動合同通知書”,此時的馬某才知道自己的工作單位從某園林公司變成了某綠化養護公司。由于與綠化養護公司因解除合同發生爭議,馬某將綠化養護公司訴至勞動仲裁部門,該案在仲裁開庭時,綠化養護公司出具了馬某2014年1月1日簽訂的空白勞動合同,直到此時,馬某才知道自己是與滄州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這份勞動合同,而自己實際工作的綠化公司是被滄州某勞務派遣公司派遣過來的。這次仲裁中,馬某主要的請求事項:要求綠化養護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賠償金的請求,仲裁部門以“被申請人為用工單位,向其主張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主體不適合”為由,駁回了馬某的此項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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