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合同半年后辭退經理 公司被判加付一倍工資
2015-12-0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左某珍在新悅足浴館任經理半年,一直未簽勞動合同。近日,新悅足浴館無故將其解雇,左某珍申請勞動仲裁。新悅足浴館對裁決不服,起訴至市第一法院。訴訟期間,左某珍提交了銀行卡內的工資記錄及同事證明其在足浴館工作過。
法院確認二者存在勞動關系,判令新悅足浴館向左某珍支付任職期間未簽勞動合同的加付一倍工資20600元。
法官提醒: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者最好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萬一沒簽訂勞動合同,勞動者須提供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 (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報名表等招用記錄,考勤記錄,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憑證證明勞動關系的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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